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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Huai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HA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淮安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宗旨:
广播善心,广纳善举,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推进对外合作,发展我市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淮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业务范围
本会坚持“立足民生,面向社会,慈善为民,扶贫济困” 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㈠筹募善款。负责筹募和管理淮安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慈善救助提供经济保障。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国际间、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尊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际间、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服务,帮助他们筹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向需要救助或捐赠团体和个人意愿救助的地区和困难群体提供慈善援助。 (七)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淮安市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副秘书长的任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有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副秘书长的任用。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本会设理事30--60名,常务理事10--20名,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秘书长由其中一名常务理事担任。
理事长即为本会会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热心慈善工作,带头捐资,在开拓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㈢廉洁奉公,体贴民众,勤奋工作;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职权是:
㈠对外以会长名义开展各项慈善业务;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㈤处理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职权是: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内设机构为综合处、宣传处、项目处、基金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6--8 人,开展日常工作。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捐赠30万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副会长;捐赠2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单位(代表)以及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等价实物的个人,聘请为本会荣誉会长。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应。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本会建立独立财务制度。 |